法制周報訊(通訊員 余勇 劉秋吟)近日,岳陽樓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某物業管理公司與鄭某某物業合同糾紛一案,法院判決由被告鄭某某支付物業管理公司的物業費8545.39元。
經審理查明,2020年5月1日起,鄭某某不繳納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公司以多種方式進行催繳后,鄭某某仍拒絕繳納。原告物業管理公司系經合法注冊登記的物業管理企業,鄭某某是簽訂了物業合同的小區業主。根據鄭某某提交的現場照片并實地察看,小區公共部位確有垃圾未及時清理的現象;因小區內未設計公共專用停車位,部分車輛停放于道路兩側;小區內綠地被部分業主占用種菜,違章搭建的問題比較嚴重。原告物業管理公司曾專就違章搭建問題向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岳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岳陽市岳陽樓區王家河街道辦事處曾于2020年4月對小區內違章搭建進行了專項整治。
法院認為,原告物業管理公司作為涉案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對小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的維護和管理、公共秩序的管理、公共環境衛生等方面提供物業服務,其提供的服務具有公共性和整體性,對此,需要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均應理性對待。業主拒交物業費應當基于正當理由,一般限于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或者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存在重大瑕疵。針對被告鄭某某在訴訟中提出公共綠地被占用種菜、違章搭建和公共用地被征收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第二款“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的規定,物業服務公司不是具有行政執法權的國家機關,并無任何行政執法權,原告物業管理公司對小區存在的建章搭建等影響小區秩序的行為履行了監督整改、制止義務并及時向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了報告,即可認為其履行了相應的物業管理職責。至于小區內存在的個別衛生死角和垃圾未及時清理的現象,確為原告物業管理公司在履行物業合同過程中存在的瑕疵,但與該公司所履行的對小區公共部位主干道清掃、保潔等相比,屬于一般瑕疵,不應認定為重大瑕疵。因此,本院對原告物業管理公司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故做出如上判決。
法官寄語: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接受業主監督,共建小區和諧,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責編:李林俊
來源:法制周報